修史体例:臣等伏见近日实录,多云禁中言者。伏以君上与宰臣及公卿言事,皆须众所闻见,方合书于史策。禁中之语,向外何由得知?或得于传闻,多出邪佞,便载史笔,实累鸿猷。向后,实录中如有此类,并请刊削,更不得以此纪述。……近见实录,多载密疏,言不彰其明听,事不显于当时,得自其家,实难取信。向后所载群臣章奏,其可否得失,须朝廷共知者,方可纪述,密疏并请不载。如此则书之可法,人皆守公,爱憎之志不行,褒贬之言必信。伏见近日实录,事多纰缪,若详求摭实,须举旧章。[21]
在这篇奏议中,李德裕不仅讲了有关实录体例问题,还讲了时政记、起居注等问题,一是强调严格制度,二是强调尊重“事实”,从史学工作来看,这些说法并没有错。反之,他所批评的那些现象,确为史学工作中所不能容许的。武宗敕旨说:“宜依奏。”这无疑是对的。准此,我认为,所谓“李德裕奏改修《宪宗实录》所载吉甫不善之迹”,或属于事实,但“不善之迹”恐怕包含了“禁中之语”的诬构,甚至也有“密疏”的中伤。所以上引李德裕的那篇奏议,就不能简单地视为只是史学工作方面的议论,它是当时政治斗争在史学上的一个反映。
宣宗大中元年(847年),李德裕失势。次年,宣宗下达敕书,要求:“路随等所修《宪宗实录》旧本,却仰施行。其会昌新修者,仰并进纳;如有钞录得,敕到并纳史馆,不得辄留,委州府严加搜捕。”[22]看来收回新本的措施是相当严厉的,这距离新本的施行只有四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