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掌舵者”。通过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引导高等教育机构举办教师教育并规范其办学行为,规范中小学教师招聘市场,如修改《教师法》,建立起严格以“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为基础的教师招聘市场,在“教师资格证书”的基础上促进教师的流动和教师市场的竞争,但同时也应对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定向培养机制;建立“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标准”、课程标准及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此外,在师范生培养环节中,教育实习至关重要。应以立法的形式重新确定各级政府、教师教育院校及机构、中小学的绩效责任体系,将各有关部门的精力集中到促进教师质量的提升上,如将各级政府和学校接纳师范生实习作为绩效评估指标之一,并为接受师范生实习的机构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
二为“信息提供者”。政府应该利用所拥有的权力和资源建立各种数据库及信息公布机制,如“中小学教师队伍数据库”“教师教育院校和机构数据库”“教师教育院校和机构质量监控体系”等,这些数据库一方面可以便于更好地预测教师供需,从而进行科学决策;另一方面则可促使教师教育院校提升教师培养质量。
三为“资源辅助者”。政府应为职前教师培养、初任教师引导即在职教师专业发展等活动配备相应的资源。一般而言,政府可通过立法和建立各种外部评估机制对各有关部门进行绩效问责,这种外在的结构改革相对来说也较为容易。但要在关系、能力以及动机等文化因素上进行改革则会更为艰难,[24]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各种激励措施促进地方部门的能力建设,引导其主动提升教师教育质量,进行自我问责。实际上,这种能力建设比绩效问责更为重要,因为前者是实现后者的途径,而后者的目标也应是保障前者。